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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新编(居民篇)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新编(居民篇)

文章来源:泰安聚智人才招聘网
2025-01-20
749

目  录

就业促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

3、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鼓励创业政策

4、一次性创业补贴

5、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8、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职业培训政策

9、职业培训补贴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1、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民生保障政策

12、失业保险金

13、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14、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5、最低工资标准

16、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

17、防暑降温费标准

18、职工带薪年休假

19、加班工资

20、产假

21、职工婚丧假

22、女职工哺乳时间

2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2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25、工伤认定

26、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27、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8、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29、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

30、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3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3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待遇恢复

3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银行账号变更

35、打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36、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登记

37、个人社会保障卡申领

38、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重置

39、社会保障卡注销

40、社会保障卡激活

劳动维权政策

41、受理举报、投诉

4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4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

44、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咨询电话就业促进政策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

申领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程序: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

3.公示。复审情况属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局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申请材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工资发放凭证;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证

办理渠道: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0538-67180192、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

申领条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申报程序: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

3.公示。复审情况属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局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申请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办理渠道: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0538-67180193、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有关规定,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在市级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经所属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538-6991256鼓励创业政策4、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20〕49号)有关规定,201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8日

申领条件:

(1)小微企业: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 50%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5 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个体工商户:对劳动法定年龄内在我市行政区 域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指有正常经营收入)6 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申请补贴时在我市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个人缴费)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各类人员。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市级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属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泰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许可证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现场经营的照片、经营流水账目等。

办理渠道: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0538-67180195、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有关规定,2019年起,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8日。

申领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市级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属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体工商户开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申请材料:

1.《泰安市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

4.银行代单位发放的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许可证。

办理渠道: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0538-6718019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泰财金〔2020〕23号)、《转发<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23号)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申请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时限: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放款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申报程序:

1.初审。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进行考察放款。

注:该业务流程可视实际情况将初审、复审合并,直接由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2.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办理渠道: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0538-6718019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内容:依据《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泰财金〔2020〕23号)、《转发<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23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时限: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含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借款范围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申报程序:

1.初审。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进行考察放款。

注:该业务流程可视实际情况将初审、复审合并,直接由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盖章);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6.近三个月和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盖章);7.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含承诺书。申请企业承诺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办理渠道: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0538-67180198、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有关规定,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多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租金低于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8日。

办理渠道: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电话:0538-6991256职业培训政策9、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9号)、《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34号)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 元/人,中级工 1500 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400-6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元/课时,最多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72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真实电商平台(含微店)注册成功的按照12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效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全日制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确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培训、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由培训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统一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无误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开班申请;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教师授课记录表;学员考勤表;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办理渠道: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

联系方式:0538-6991739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34号)规定,经培训后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执行。

政策时限: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企业在职职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报程序:

(1)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统一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无误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培训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办理渠道: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

联系方式:0538-699173911、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9号)等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平均到天计算。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效证书。

申报程序:

(1)申领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培训机构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核。

(3)公示。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将生活费补贴发放至培训人员,确保补贴发放准确及时到位。

申请材料:除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生活费补贴申请、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参加培训人员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

联系方式:0538-6991739民生保障政策12、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的单位失业职工,依法发放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时限: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申报程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渠道: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市直 0538-6988859      泰山区 0538-8500267  

岱岳区 0538-8568093      新泰市 0538-7257617  

肥城市 0538-3219819      宁阳县 0538-5627830  

东平县 0538-2823159      泰安高新区0538-893956013、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政策内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政策时限:自2020年7月6日起开始施行。

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申报程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渠道: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市  直 0538-6988859       泰山区 0538-8500267  

岱岳区 0538-8568093       新泰市 0538-7257617  

肥城市 0538-3219819       宁阳县 5627830

东平县 0538-2823159       高新区 0538-893956014、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政策时限:自2019年12月起实施。

申领条件: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申报程序: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通过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申请材料:无。

办理渠道: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市直 0538-6988859      泰山区 0538-8500267  

岱岳区 0538-8568093    新泰市 0538-7257617  

肥城市 0538-3219819    宁阳县 0538-5627830

东平县 0538-2823159    高新区 0538-893956015、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18〕30号):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政策时限: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至省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16、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政策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17、防暑降温费标准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政策时限:自2021年6月1日至省发布新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18、职工带薪年休假

政策内容: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政策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19、加班工资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政策时限: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0、产假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政策时限: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1、职工婚丧假

政策内容: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政策时限:自1980年2月20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2、女职工哺乳时间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政策时限: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有关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时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领条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申报程序: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确认保障对象被征地身份,并录入补贴金额,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确认。

申请材料:

(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

(2)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家庭成员确认表。

(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

(4)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公示情况说明书。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2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

政策时限:自2013年7月30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4)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25、工伤认定

政策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工伤事故事实进行确认。

(3)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2)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授权委托证明、公示材料(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个人申报工伤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⑦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⑧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⑨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⑩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渠道:

(1)市直企业职工: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2)县市区企业职工: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

政策咨询:见附表。

联系方式:见附表。

工伤认定办理渠道及联系电话

县市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市本级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市人社局窗口0538-6991419
泰山区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厅2号窗口0538-8330952
岱岳区泰安市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310室0538-8562172
新泰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劳动大厦四楼社会保险科0538-7239679
肥城市肥城市龙山路西首三农大厦313室0538-3283619
宁阳县宁阳县长寿路264号人社局工伤认定科0538-5625199
东平县东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7、38号窗口0538-2855803
高新区泰安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06窗口0538-893828126、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政策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政策时限:自1997年7月16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泰安市社保中心

联系方式:0538-698882627、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办理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

申报程序:

(1)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申请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核验原件)。

(2)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28、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和《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省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70号)有关规定:政府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无需申请,缴费即补。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29、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23号)和《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省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70号)有关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14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30、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转移条件: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程序:

(1)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现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或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是否受理的审核结果。

(3)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与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开展转移业务,转移业务办结后,由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告知参保人转移结果。

申请材料: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变更后的户口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3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变更条件: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非关键信息或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关键信息发生变更。

变更程序:参保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县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非关键信息修改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申请材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3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注销程序: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或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4)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死亡的一并结算丧葬补助金额)。

注销材料:(1)死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2)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3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待遇恢复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有关规定,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对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恢复条件: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调查核实后确定其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

恢复程序:对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自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确定其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3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银行账号变更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变更条件:参保人自愿申请对本人发放银行账号进行变更。

变更程序:参保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社保机构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审核通过的,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修改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

申请材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35、打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打印程序: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随时到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打印。

打印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36、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登记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办理条件: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提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或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4)县级经办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待遇登记,并确定待遇计发标准。

申请材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37、个人社会保障卡申领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条件: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制发社会保障卡条件的人员

申报程序:

(1)线下申领

①参保人本人在保证个人信息完善的情况下,携带本人身份证去社保卡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网点办理。

②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去各级人社服务大厅窗口申请邮寄制卡,社保卡通过快递邮寄到家。

(2)线上申领

①通过泰安人社APP—注册登陆后—社会保障—社保卡服务—邮寄制卡申请。

②登录“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个人信息绑定后—社保卡服务—社保卡制卡申请。

申领材料:

本人办理: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簿、港澳台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电子版照片,电子版照片要求:近期彩色、白底、免冠照片,358像素(宽)*441像素(高)或236像素(宽)*295像素(高),照片大小标准为:15k~50k,分辨率:350DPI。

代办人办理:代办人身份证、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簿、港澳台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电子版照片,电子版照片要求:近期彩色、白底、免冠照片,358像素(宽)*441像素(高)或236像素(宽)*295像素(高),照片大小标准为:15k~50k,分辨率:350DPI。

申领周期:若本人去社保卡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立等立取;若通过邮寄制卡方式申领,社保卡通过快递邮寄到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渠道:社保卡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网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或社保卡窗口。

政策咨询: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698899738、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重置

办理条件:忘记社会保障卡密码或者因连续多次输入错误密码造成个人账户锁定时。

办理流程:

本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前往就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或社保卡窗口办理密码修改、重置业务;

代办人持代办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前往就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或社保卡窗口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办理材料:本人办理: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他人代办:代办人身份证、本人社保卡、本人身份证。

办理周期:即时办理。

政策咨询: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698899739、社会保障卡注销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持卡人因国籍更换、死亡等原因需要销卡的,应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办理条件:①持卡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办理退保手续的;②变更身份证件号的;③变更姓名的;④其他合理情形。

办理流程:

(1)线下注销

需持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到泰安市域内就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或社保卡窗口办理注销。

(2)线上注销

①通过泰安人社APP—注册登陆后—社会保障—社保卡服务—社保卡注销。

②登录“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个人信息绑定后—社保卡服务—本地社保卡注销。

注销社保卡信息后,请根据个人需要到原制卡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账户有关业务。

办理周期:即时办理。

政策咨询: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698899740、社会保障卡激活

办理条件: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社保个人账户等待激活的。需注意金融账户的激活需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去制卡银行任一网点进行激活。

办理流程:

线下激活:

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泰安市域内就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或社保卡窗口办理网点办理激活业务。

线上激活:

①通过泰安人社APP—注册登陆后—社会保障—社保卡服务—社保卡激活。

②登录“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个人信息绑定后—社保卡服务—社保卡激活。

办理材料: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办理。

办理周期:即时办理

政策咨询: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6988997  劳动维权政策41、受理举报、投诉

举报须知: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3)举报人应为“非涉案”组织或个人。(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人对所反映的举报内容,如有证据材料,可在举报时一并提供,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投诉须知: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用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在被投诉用人单位工作起止时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原因等内容。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法律政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配套规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管辖权限范围:

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对市管单位的投诉;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投诉;各功能区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1.功能区具有代管乡镇职能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2.功能区不具有代管乡镇职能的,由所在行政属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时限:自投诉之日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受理的案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案件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立案调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或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反映渠道:可以采用来访、来电、来信、网络或传真等方式。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受理电话:0538-88125804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受案范围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2)立案受理;(3)开庭审理;(4)调解裁决;(5)送达归档。

申请材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材料2份。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主要有: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办理渠道:现场办公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111号(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系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 话地 址
市直0538-6991508泰山大街111号(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
泰山区0538-8222234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岱岳区0538-8562228岱岳区吉祥路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泰市0538-7224810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新泰市人社局三楼)
肥城市0538-3283616肥城市三农大厦三楼0303室
宁阳县0538-5621877宁阳县城长寿路265号一楼
东平县0538-2851786东平县佛山街008号(东平县人社局一楼)

 仲裁申请材料下载网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中心-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须知4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

政策内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6号)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组织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并作出技术性鉴定结论。

申请材料:

(1)《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除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须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4)《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伤资格确认书》)复印件或编号。

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的,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服务窗口提出鉴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按规定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申请及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的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各县市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组织查体、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讫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申请鉴定类别、病种及人数,拟定本批次鉴定所需的专家人数、专业科别以及工作时间等。按照“管办分离”要求,随机抽取体检医院和鉴定专家。查体当天,被鉴定人按照到场先后顺序由相应科别的专家进行有关医学检查及诊断。查体结束后,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及诊断情况进行讨论评审,依据有关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3)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的送达。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或各级人社部门直接送达等方式,将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时限:60日办结(伤病情复杂的90日)。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8-699391944、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内容: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泰安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组织医学专家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并作出技术性鉴定结论。

申请材料:

(1)《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

(2)符合《泰安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规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所申报病种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系统治疗疾病过程形成的完整、有效的病历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的职工,均可通过参保单位或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向参保单位所在地人社服务窗口提出鉴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按规定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申请及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的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各县市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组织查体、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讫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申请鉴定类别、病种及人数,拟定本批次鉴定所需的专家人数、专业科别以及工作时间等。按照“管办分离”要求,随机抽取体检医院和鉴定专家。查体当天,被鉴定人按照到场先后顺序由相应科别的专家进行有关医学检查及诊断。查体结束后,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及诊断情况进行讨论评审,依据有关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3)公示。病退、退职鉴定结论作出前,对参加鉴定职工的有关情况在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4)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的送达。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各级人社部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60日办结(伤病情复杂的90日)。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8-6993919政策咨询电话

序号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1泰安市人社局0538-6991234
2泰山区人社局0538-8224659
3岱岳区人社局0538-8568311
4新泰市人社局0538-7222152
5肥城市人社局0538-3229761
6宁阳县人社局0538-5625163
7东平县人社局0538-2851141
8泰安高新区人力资源部0538-8939558
9泰山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5369090
10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891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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