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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新编(社区篇)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新编(社区篇)

文章来源:泰安聚智人才招聘网
2025-01-20
843

目  录

民生保障政策

1、失业保险金

2、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3、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4、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5、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民生服务政策

6、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7、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8、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9、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

10、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1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1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待遇恢复

1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银行账号变更

15、打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16、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登记

17、个人社会保障卡申领

政策咨询电话民生保障政策1、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的单位失业职工,依法发放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时限: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申报程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渠道: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市直   0538-6988859     泰山区 0538-8500267  

岱岳区 0538-8568093     新泰市 0538-7257617  

肥城市 0538-3219819      宁阳县 0538-5627830

东平县 0538-2823159      高新区0538-89395602、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政策内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政策时限:自2020年7月6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申报程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渠道: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市直  0538-6988859       泰山区 0538-8500267  

岱岳区 0538-8568093      新泰市 0538-7257617  

肥城市 0538-3219819      宁阳县 0538-5627830

东平县 0538-282315       高新区0538-89395603、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政策时限:自2019年12月起实施。

申领条件: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申报程序: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通过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申请材料:无。

办理渠道: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市直  0538-6988859      泰山区 0538-8500267  

岱岳区 0538-8568093     新泰市 0538-7257617  

肥城市 0538-3219819     宁阳县 0538-5627830

东平县 0538-2823159     高新区0538-89395604、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有关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时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申报程序: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确认保障对象被征地身份,并录入补贴金额,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确认。

申请材料:

(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

(2)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家庭成员确认表。

(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

(4)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公示情况说明书。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5、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

政策时限:自2013年7月30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申报程序: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4)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申请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民生服务政策6、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政策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政策时限:自1997年7月16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联系方式:0538-69888267、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办理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

申报程序:

(1)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申请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核验原件)

(2)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8、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和《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70号)有关规定:政府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无需申请,缴费即补。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9、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号)、《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23号)和《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70号)有关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14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10、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转移条件: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程序:

(1)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现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或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是否受理的审核结果。

(3)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与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开展转移业务,转移业务办结后,由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告知参保人转移结果。

申请材料: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变更后的户口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1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变更条件: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非关键信息或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关键信息发生变更。

变更程序:参保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县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非关键信息修改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申请材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1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注销程序: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注销表》。或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4)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死亡的一并结算丧葬补助金额)。

注销材料:(1)死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2)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1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待遇恢复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的有关规定,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人社所,乡镇(街道)人社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对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恢复条件: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调查核实后确定其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

恢复程序:对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自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确定其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1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人员银行账号变更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变更条件:参保人自愿申请对本人发放银行账号进行变更。

变更程序:参保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社保机构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审核通过的,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修改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

申请材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15、打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打印程序: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随时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或镇街人社所打印。

打印渠道:镇街人社所或县级社保机构。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16、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登记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规定,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办理条件: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提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或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4)县级经办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待遇登记,并确定待遇计发标准。

申请材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政策咨询:县级社保机构。17、个人社会保障卡申领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条件: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制发社会保障卡条件的人员

申报程序:

(1)线下申领

①参保人本人在保证个人信息完善的情况下,携带本人身份证去社保卡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网点办理。

②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去各级人社服务大厅窗口申请邮寄制卡,社保卡通过快递邮寄到家。

(2)线上申领

①通过泰安人社APP—注册登陆后—社会保障—社保卡服务—邮寄制卡申请。

②登录“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个人信息绑定后—社保卡服务—社保卡制卡申请。

申领材料:

本人办理: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簿、港澳台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电子版照片,电子版照片要求:近期彩色、白底、免冠照片,358像素(宽)*441像素(高)或236像素(宽)*295像素(高),照片大小标准为:15k~50k,分辨率:350DPI。

代办人办理:代办人身份证、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簿、港澳台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电子版照片,电子版照片要求:近期彩色、白底、免冠照片,358像素(宽)*441像素(高)或236像素(宽)*295像素(高),照片大小标准为:15k~50k,分辨率:350DPI。

申领周期:若本人去社保卡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立等立取;若通过邮寄制卡方式申领,社保卡通过快递邮寄到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渠道:社保卡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网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或社保卡窗口。

政策咨询: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6988997 政策咨询电话

序 号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1泰安市人社局0538-6991234
2泰山区人社局0538-8224659
3岱岳区人社局0538-8568311
4新泰市人社局0538-7222152
5肥城市人社局0538-3229761
6宁阳县人社局0538-5625163
7东平县人社局0538-2851141
8泰安高新区人力资源部0538-8939558
9泰山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5369090
10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891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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