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1、实施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政策
2、缓缴社会保险费
3、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
4、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认定办法
5、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
7、企业职工退休网上申报
8、企业年金备案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0、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11、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12、就业见习补贴
1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4、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5、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6、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17、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
18、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9、劳动用工备案
20、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2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22、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23、最低工资标准
2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
25、防暑降温费标准
26、职工带薪年休假
27、加班工资
28、产假
29、职工婚丧假
30、女职工哺乳时间
31、工伤认定
32、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3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3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
35、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36、政策咨询电话
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1、实施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政策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0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满足降低费率条件,暂不予调整。
政策时限: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到2022年4月30日。
申领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政策咨询:泰安市社会保险中心个人账户科、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88826, 0538-69918092、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度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首个缴费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底之前缴纳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时限: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
申领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3)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县市区人社部门汇总申请材料报送泰安市人社局。(3)泰安市人社局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泰安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提出书面申请。(4)省人社厅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申请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办理渠道: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3、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
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对于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其岗位变化情况,具体确定退休年龄。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4、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认定办法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和我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釆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5、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
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
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我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 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7、企业职工退休网上申报
政策内容:根据《关于市直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泰人社函〔2019〕39号)要求,在市直范围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网上申报。
政策时限:2019年9月起施行
申领对象:市直参保企业及劳动代理机构
申报程序:
(1)扫描上传申报材料
按照有关退休申报材料要求,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档案材料要件扫描形成电子档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扫描申报材料上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业务VIP室工作人员代为扫描上传。
(2)审核审批退休资格
市人社局退休审批行政科室接收网上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并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自动生成退休审批表。
(3)打印审批表进行公示
退休审批表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自动推送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加盖电子退休审批专用章的退休审批表,组织退休公示。如需加盖审批专用章原章,可携带退休审批表到VIP室办理。
(4)计发退休待遇
公示结束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信息由市人社局退休审批行政科室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做退休减员并进行待遇计发。
申请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材料和劳动合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0538-69887798、企业年金备案
政策内容: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07号),由企业负责制定方案,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备案监管。
申领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职工。
申报程序:
(1)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无异议的,在15日内向企业出具备案意见;有异议或有修改意见的,在10日内以适当形式向企业提出。
申请材料:
(1)企业首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供以下材料:报送企业年金方案的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
(2)变更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 0538-6991809支持企业稳定发展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内容:依据《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泰财金〔2020〕23号)、《转发<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23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时限: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含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借款范围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申报程序:
1.初审。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进行考察放款。
注:该业务流程可视实际情况将初审、复审合并,直接由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盖章);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6.近三个月和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盖章);7.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含承诺书。申请企业承诺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办理渠道: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0538-671801910、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9号)、《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细则(试用)>的通知》(泰人社办发〔2020〕3号)、《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34号)等有关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兴办的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生产实际,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现有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证书层级,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 2000 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400-6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元/课时,最多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注册地或失业保险缴纳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申报程序:
(1)提报申请。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审核公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领补贴单位名称及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补贴申领主体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材料:《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学员考勤表》《教师授课记录》《培训合格人员基本情况表》《委托培训协议》、培训影像资料、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办理渠道: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
联系方式:0538-699173911、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依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 (含劳务派遣人员)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时限: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领条件:各类中小微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按月向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办事大厅“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模块填报申请信息,同时线下提报相关材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2)审核。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3)公示。各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承诺书、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银行工资发放对账单、就业登记及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
办理渠道:县(市、区)、功能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
联系方式:0538-699173912、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转发鲁人社函﹝2020﹞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20﹞43号)有关规定,对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保障范围险种的,按规定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政策时限:自2020年7月8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领就业见习补贴:1、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见习对象范围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 3 个月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3、按月发给见习人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见习补贴发放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或见习期满,须提交见习终止证明、见习鉴定表;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须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办理渠道:见习基地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82372771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和《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泰人社发〔2019〕31号)的有关规定,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控制在4000元-6000元。培训开展前,各培训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备案有关材料。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按有关规定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政策时限:自2019年10月11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
(一)企业具有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三)企业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企业要与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机构分别签订培养协议、合作协议,每年9月20日之前向注册(登记)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新型学徒制企业申报表》及相应的申报材料。泰人社发〔2019〕31号及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等规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资金用途。
(一)对列入企业学徒制培训计划的企业,应在备案后60天内,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要求,开展学徒制培训,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企业按要求填写《企业补贴资金预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参照泰人社发〔2019〕31号附件6,下同)。
(二)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考核评价。技工院校要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企业要出具书面考核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对职业技能鉴定外的考核评价,企业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选派督导员对考核进行督导。
(三)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60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评价考核合格的人数,填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及申领补贴材料至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学徒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已预支补贴资金的,应按实际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新型学徒制企业申报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机构申报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预支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泰人社发〔2019〕31号及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渠道:企业所在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及咨询电话: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38-6991217、0538-6991317
泰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38-8200627
岱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38-8567569
新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38-7212568
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38-3234677
宁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38-5633799
东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38-2851182
高新区管委人力资源部管委人力资源部职业能力建设业务窗口0538-8938066
泰山景区管委人力资源部职业能力建设业务窗口0538-5369092
徂汶景区管委人力资源部职业能力建设业务窗口0538-892011814、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有关规定,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在市级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经所属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政策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0538-699125615、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时限: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申领条件: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程序: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系统快捷入口”中的“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或通过“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网上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模块,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或通过“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微服务”,进入“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或可在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社保卡。
办理渠道: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市 直 0538-6988859 泰山区 0538-8530191
岱岳区 0538-8568093 新泰市 0538-7257617
肥城市 0538-3219819 宁阳县 0538-5627830
东平县 0538-2823159 高新区0538-8939560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6、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鲁创业的意见》(鲁办发〔2013〕2号)、《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29号)有关规定,成功入选“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时限: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
申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待转化技术项目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且符合山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具有技术转化的主客观条件,预计转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2)企业注册不超过3年;
(3)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人民币;
(4)留学回国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留学回国人员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含)以上。
同时,申报企业中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高技术产业自主创业经验或相关经历者优先考虑;
(3)无违法犯罪纪录。
申报程序:
企业向当地县市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
申请材料:提供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和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完税证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登记表、留学人员及其技术成果的证明,编制资助经费支出预算。
办理渠道: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822012917、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鲁政办发〔2012〕72号)规定:省级财政向受表彰人员颁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奖牌,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金。
政策时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申领条件: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主要表彰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主要是指:
(1)持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我省领、创办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留学回国人员;
(2)通过个人专利、独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在推动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留学回国人员;
(3)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留学回国人员;
(4)作为国家或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留学回国人员;
(5)长期在我省教育、科技、工业、农业、文化、医疗卫生及服务业等领域一线工作,有突出创新成果或取得突出业绩得到行业公认的留学回国人员。
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境)外留学或进修时间1年以上(含1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2)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本科毕业(学士学位)人员特别优秀的也可作为推荐人选;
(3)长期固定在我省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
(5)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6)无违法犯罪记录。
申报程序:推荐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以设区市、省直部门(单位)为单位,按照所辖区域范围和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各市的推荐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人选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部属驻鲁和省属高等院校人选的推荐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管企业的人选推荐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中央驻鲁单位(不含驻鲁高校)的人选推荐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
申请材料: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为其填写《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38-8220129。18、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0号)和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字〔2021〕3号)有关规定。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政策时限:自2020年2月24日起实施。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提报相关材料。
(2)各县市区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报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科审核备案同意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评估合格企业发放备案回执。
(3)申报企业登录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并上传备案材料。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备案企业信息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查询。
申请材料: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人员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
(5)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
(7)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8)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及教材目录清单;
(9)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题库或卷库目录清单;
(10)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评价的场地、设施设备配置及考评人员清单。
办理渠道: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科,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及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政策咨询: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科、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科,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
联系方式: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科0538-6991146
泰山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538-8200627
岱岳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538-8567569
新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538-7224429
肥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538-3234677
宁阳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538-5625899
东平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538-2851398
泰安高新区人力资源部0538-8938066
泰山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5369166
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8920718优化企业发展环境19、劳动用工备案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中自行录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并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网上填报)。
办理渠道:全流程网上办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0、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集体合同规定》《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120号)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之日起7日内,应进行审查备案。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中提交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材料;
(2)在线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网上提交);
(2)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网上提交);
(3)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表(网上填报)。
办理渠道:全流程网上办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中提交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材料;
(2)在线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裁减人员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总人数、生产经营状况、裁员的原因、拟裁减的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网上提交);
(2)关于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网上提交);
(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表(网上填报)。
办理渠道:全流程网上办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2、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相关规定,企业依法录用未成年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中提交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材料;
(2)在线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录用未成年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人员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检查情况、拟安排工作岗位等)(网上提交);
(2)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表(网上填报)。
办理渠道:全流程网上办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3、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18〕30号):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政策时限: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至省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政策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5、防暑降温费标准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政策时限:自2021年6月1日至省发布新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6、职工带薪年休假
政策内容: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政策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7、加班工资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政策时限: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8、产假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政策时限: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29、职工婚丧假
政策内容: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政策时限:自1980年2月20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30、女职工哺乳时间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政策时限: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0538-699813631、工伤认定
政策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工伤事故事实进行确认。
(3)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2)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授权委托证明、公示材料(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个人申报工伤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⑦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⑧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⑨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⑩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渠道:
(1)市直企业职工: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2)县市区企业职工: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
政策咨询:见附表。
联系方式:见附表。
工伤认定办理渠道及联系电话
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市本级 | 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市人社局窗口 | 0538-6991419 |
泰山区 | 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厅2号窗口 | 0538-8330952 |
岱岳区 | 泰安市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310室 | 0538-8562172 |
新泰市 | 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劳动大厦四楼社会保险科 | 0538-7239679 |
肥城市 | 肥城市龙山路西首三农大厦313室 | 0538-3283619 |
宁阳县 | 宁阳县长寿路264号人社局工伤认定科 | 0538-5625199 |
东平县 | 东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7、38号窗口 | 0538-2855803 |
高新区 | 泰安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06窗口 | 0538-8938281 |
32、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翻印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提前书面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
(2)核准无误的,作出列入决定。
(3)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办理时限: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管理期限: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方式:0538-88125803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受案范围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2)立案受理;(3)开庭审理;(4)调解裁决;(5)送达归档。
申请材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材料2份。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主要有: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办理渠道:现场办公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111号(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系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电 话 | 地 址 |
市 直 | 0538-6991508 | 泰山大街111号(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 |
泰山区 | 0538-8222234 | 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
岱岳区 | 0538-8562228 | 岱岳区吉祥路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新泰市 | 0538-7224810 | 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新泰市人社局三楼) |
肥城市 | 0538-3283616 | 肥城市三农大厦三楼0303室 |
宁阳县 | 0538-5621877 | 宁阳县城长寿路265号一楼 |
东平县 | 0538-2851786 | 东平县佛山街008号(东平县人社局一楼) |
仲裁申请材料下载网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中心-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须知3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
政策内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6号)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组织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并作出技术性鉴定结论。
申请材料:
(1)《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除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须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4)《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伤资格确认书》)复印件或编号。
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的,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服务窗口提出鉴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按规定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申请及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的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各县市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组织查体、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讫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申请鉴定类别、病种及人数,拟定本批次鉴定所需的专家人数、专业科别以及工作时间等。按照“管办分离”要求,随机抽取体检医院和鉴定专家。查体当天,被鉴定人按照到场先后顺序由相应科别的专家进行有关医学检查及诊断。查体结束后,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及诊断情况进行讨论评审,依据有关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3)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的送达。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或各级人社部门直接送达等方式,将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时限:
60日办结(伤病情复杂的90日)。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8-699391935、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内容: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泰安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组织医学专家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并作出技术性鉴定结论。
申请材料:
(1)《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
(2)符合《泰安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规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所申报病种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系统治疗疾病过程形成的完整、有效的病历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的职工,均可通过参保单位或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向参保单位所在地人社服务窗口提出鉴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按规定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申请及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的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各县市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组织查体、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讫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申请鉴定类别、病种及人数,拟定本批次鉴定所需的专家人数、专业科别以及工作时间等。按照“管办分离”要求,随机抽取体检医院和鉴定专家。查体当天,被鉴定人按照到场先后顺序由相应科别的专家进行有关医学检查及诊断。查体结束后,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及诊断情况进行讨论评审,依据有关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3)公示。病退、退职鉴定结论作出前,对参加鉴定职工的有关情况在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4)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的送达。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各级人社部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60日办结(伤病情复杂的90日)。
政策咨询: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8-6993919 政策咨询电话
序 号 | 服务部门 | 咨询电话 |
1 | 泰安市人社局 | 0538-6991234 |
2 | 泰山区人社局 | 0538-8224659 |
3 | 岱岳区人社局 | 0538-8568311 |
4 | 新泰市人社局 | 0538-7222152 |
5 | 肥城市人社局 | 0538-3229761 |
6 | 宁阳县人社局 | 0538-5625163 |
7 | 东平县人社局 | 0538-2851141 |
8 | 泰安高新区人力资源部 | 0538-8939558 |
9 | 泰山景区人力资源部 | 0538-5369090 |
10 | 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 | 0538-8912569 |